(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36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海晟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任家樑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3653号原告上海晟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曹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文超,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军,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家樑,男,193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晟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任家樑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晟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上海晟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晟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13元,由原告上海晟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甄乙肖蔚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