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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49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北京西南金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隗艳玲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西南金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隗艳玲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4988号原告北京西南金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南上岗村西,组织机构代码79065507-8。法定代表人李秀香,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勤民,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隗艳玲,女,1978年11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西南金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隗艳玲物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西南金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西南金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付 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欣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