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执字第17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阴元增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执字第1706-1号申请执行人:阴元增,男,住肥城。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阴元增与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阴元增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肥城市人民法院(2015)肥民初字第23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乔善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昭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