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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眉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谭雅萍与康德诠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雅萍,康德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眉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谭雅萍(曾用名康雨),女,生于1998年9月3日,汉族,住乐山市。法定代理人:谭红英,女,生于1974年8月7日,汉族,住乐山市。被执行人:康德诠,男,生于1949年12月31日,汉族,现住资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峨眉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谭雅萍申请执行康德诠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给付生活费、教育费共计8423.5元及利息,负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1)峨眉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易兴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黎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