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9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伟与吉林省华信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943号原告:陈伟,男,1986年5月7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张学文,吉林常春律师所律师。被告:吉林省华信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新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诉被告吉林省华信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陈伟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即5元,由原告陈伟负担。审 判 长 胡忠宇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人民陪审员 张 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陶祥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