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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8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刘功兴与广州市俊才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俊才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刘功兴,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8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俊才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张春。委托代理人:刘碧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功兴,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委托代理人:黄凯欣,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潘宇海。上诉人因劳动争我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9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被上诉人由其派遣至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用工,并实际在东莞市中堂镇的真功夫餐厅工作。根据法律对劳动案件的管辖原则,劳动案件应当由实际用工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依法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广州市俊才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用人单位,其住所地为广州市天河区广园东路2191号1406房,属于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