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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7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XX与赵立群、辽宁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赵立群,辽宁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743号原告:XX。被告:赵立群。被告:辽宁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守信。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赵立群、辽宁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XX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二被告银行账户存款11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人XX、舒一民共同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路30号1-2-2房产一处(建筑面积113.99平方米)、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18巷3-2号1-2-2房产一处(建筑面积36.14平方米),担保人沈阳中天海化盐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辽A×××××黑色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舒一民名下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路30号1-2-2房产一处(建筑面积113.99平方米),担保期间不得转让;二、查封担保人舒一民名下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18巷3-2号1-2-2房产一处(建筑面积36.14平方米),担保期间不得转让;三、查封担保人沈阳中天海化盐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辽A×××××黑色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一辆,担保期间不得转让;四、冻结被告赵立群、辽宁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0万元,如被告赵立群、辽宁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