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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君民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郑自永与被告许秦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自永,许秦仓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君民初字第00265号原告:郑自永,男,汉族,1967年10月4日出生。被告:许秦仓,男,汉族,1937年12月8日出生。原告郑自永与被告许秦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郑自永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自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郑自永负担。审判员  李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