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君民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郑自永与被告许秦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自永,许秦仓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君民初字第00265号原告:郑自永,男,汉族,1967年10月4日出生。被告:许秦仓,男,汉族,1937年12月8日出生。原告郑自永与被告许秦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郑自永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自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郑自永负担。审判员 李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