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42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杜光磊,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张某与苏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孙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