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执字第22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济宁东方正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济宁东方正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222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济宁东方正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济宁市越河辖区来鹤小区沿街5号楼南数第一间二层营业房。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济宁东方正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任商初字第8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生效的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济宁东方正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告》第三条第八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任商初字第89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时,凭本裁定书及执行依据等材料,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刘晓栋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聂庆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