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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06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0634号原告徐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玲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