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06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0634号原告徐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玲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