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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荣家林与杨世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家林,杨世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601号原告荣家林,建筑业。被告杨世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荣家林诉被告杨世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荣家林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荣家林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家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荣家林负担。审判员  曹小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