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荣家林与杨世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家林,杨世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601号原告荣家林,建筑业。被告杨世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荣家林诉被告杨世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荣家林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荣家林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家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荣家林负担。审判员 曹小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