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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岩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红刑初字第116号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岩,无业。因犯盗窃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07年1月11日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2012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网上追逃于2015年1月4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新郑派出所抓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2月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公诉刑诉(2015)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岩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茂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7日0时40分许,被告人张岩伙同XX(另案处理)等人在新乡市红旗区健康路乐巢酒吧內无故将被害人李某乙殴打致伤,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鉴定人李某乙右侧第3、4、5、6、前肋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张岩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案发现场图,证人李某甲、常某、赵某秀等证言,被告人张岩的户籍证明、刑事裁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张岩的刑事责任,望合议庭根据本案的案件事实对本案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被告人张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积极要求赔偿,望从轻处罚。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7日0时40分许,被告人张岩伙同XX(另案处理)等人在新乡市红旗区健康路乐巢酒吧內无故将被害人李某乙殴打致伤,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鉴定人李某乙右侧第3、4、5、6、前肋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张岩家属与被害人李某乙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某乙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4300元,该协议已履行,被害人已谅解。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被告人张岩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的个人基本情况。(2006)豫法刑二终字第371号刑事裁定书、河南省豫北监狱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张岩因犯盗窃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07年1月11日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2012年7月4日刑满释放。现场图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位置在新乡市红旗区健康路乐巢酒吧。到案经过、在逃人员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张岩系网上追逃后于2015年1月4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新郑派出所抓获到案。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新)公(法医)鉴(损伤)字(2014)61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李某乙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6月17日0时许,其和老公李某乙还有刘伟、常某、蒙蒙(大名不知)等几个朋友一起到新乡市红旗区健康路乐巢酒吧唱歌,当时我们刚进到舞池里面,就过来一个穿白色T恤衫的男子一摆手过来五六个男的就开始对李某乙拳打脚踢,我们女的就赶紧拉架,他们还在打李某乙,打过他们就跑了,然后其就报警了的事实。证人常某证言证实2014年6月17日0时许,其和朋友李某乙及他妻子李某甲、石梦梦去健康路乐巢酒吧玩,刚进入大厅时李某乙对面过来一个年青孩指着李某乙说“你不是可厉害吗”,说着就喊着旁边桌上的五六个人上去就对着李某乙打起来,我们三个女的就赶紧去拉,然后保安也过来拉开了,之后他们几个人就跑了的事实。证人陈某证言证实其是乐巢的保安,2014年6月17日凌晨,其在健康路乐巢KTV大厅舞池边上站岗,听到对讲机里说大厅进口处有人打架,其就赶紧过去,看见一个穿浅色半截袖的男子正在殴打一个男子,对那个男子拳打脚踢,把那个男子踢倒在地,其就赶紧上去拦住那名打人男子,其他同事也赶过来将大人的男子拉到了乐巢门外,然后起就有去站岗了的事实。证人宋某证言证实其是乐巢的保安,2014年6月17日凌晨40分左右,其在健康路乐巢KTV大厅工作,刚从外面进入大厅里面,起就站在中心舞台附近,这时其一扭脸一群人在那站着,其就赶紧过去,用对讲机呼叫同事说大厅有人打架,其到他们面前看到一个男子坐在地上,一个男子过来从后面把那个坐在地上的男子拉起来推到人群里面,有两三个男子对那个男子进行殴打,把那个男子又一次打翻在地,保安人员赶紧把打人者拉走了拉到了大门口,打人者还不依不饶要再次进入大厅,被保安人员拦住,然后警察来了,那几个男子就跑了。证人赵某证言证实其是乐巢酒吧的服务员,2014年6月17日其的客户XX过生日,当时他定了二楼包间,他们一起有十几个人有男有女在包间里唱歌。XX和张岩小坤等七八个人去一楼大厅酒吧,17日凌晨,其在服务别的客人,有人告诉其说“你的客人打架了”,其就赶紧过去,看见和XX一起的一个平头再用拳头打躺在地上的一个男子,躺在地上的男子戴眼镜,和他一起的几个女子就去拉架,这时XX过去打那个男子,其和酒吧的员工把XX拉开了,这时那个戴眼镜的男子起来要走,张岩就过去把那个男子又拉回来,这时XX就过去打那个男子,张岩和那个平头男子也去打那个男子,刚打一会就被工作人员拉开了,张岩、XX被工作人员劝出了酒吧,后他们就离开了。证人贵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具体哪天既不清了,其和张岩、XX、张纪坤、郜洋、还有XX的四五个朋友,因为XX过生日一起去了乐巢酒吧一个卡间唱歌,在唱歌期间其上了趟厕所,回来后卡间内就剩郜洋一个人了,两人就在酒吧内其他找人,在乐巢门口其看见张岩在拉XX,XX在那乱骂,要和别人打架,起就拉着XX走了。后来听XX说在酒吧内和别人发生打架了。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17日0时30分许,其和爱人李某甲、还有四个女的去新乡市红旗区健康路乐巢负一楼迪厅玩,其刚进在找位置,这时过来了个年轻人,两人对视了一下,然后那人就直接叫他的人有四五个对其拳打脚踢,打了大约两三分钟,后来就被拉开了。被告人张岩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6月16日17时许,XX给其打电话说他过生日让其去吃饭,其到东站附近饭店找到XX,一起吃饭的还有贵照飞、郜洋等还有五六个男子不认识。吃过饭大约21时一起到乐巢酒吧999房间唱歌,玩了一会大部分人来到一楼酒吧唱歌,正在唱歌时其看到XX在酒吧里面打别人,把一个戴眼镜的男子打倒在地上,还有在一起的一个男子和一个短头发男子也在打那个男子,起就过去拉住地上男子没让他走,朝那个男子屁股上多了两脚,然后XX、短发男子就过来追着那名男子打,后来被旁边人拉开了,然后就一起离开了。14、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证实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张岩家属与被害人李某乙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某乙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4300元,该协议已履行,被害人已谅解。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岩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岩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4日起至2016年1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东峰审 判 员  张敬美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嘉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