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商初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浙江枧洋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尤尼尔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枧洋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尤尼尔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1227号原告:浙江枧洋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石门镇创业路299号。法定代表人:贝文理,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潘湘元,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尤尼尔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唯华路2号和泰都市生活广场2幢750室。法定代表人:顾彩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枧洋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尤尼尔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枧洋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49元减半收取2924.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44.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武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金胜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