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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商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与宦杰、丹徒区辛丰宏吉利电子元件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宦杰,丹徒区辛丰宏吉利电子元件厂,王平,於俊霞,镇江捷斯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孙小莉,於俊杰,江苏宏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商初字第807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负责人常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文波、李敏,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宦杰。被告丹徒区辛丰宏吉利电子元件厂。经营者宦杰。被告王平。被告於俊霞。被告镇江捷斯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北於村。法定代表人王平。被告孙小莉。被告於俊杰。被告江苏宏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於俊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与被告宦杰、丹徒区辛丰宏吉利电子元件厂、王平、於俊霞、镇江捷斯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孙小莉、於俊杰、江苏宏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宦杰、丹徒区辛丰宏吉利电子元件厂、王平、於俊霞、镇江捷斯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孙小莉、於俊杰、江苏宏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宦杰、丹徒区辛丰宏吉利电子元件厂、王平、於俊霞、镇江捷斯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孙小莉、於俊杰、江苏宏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卞正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