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市民申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谢雄才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柳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谢雄才,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柳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民申字第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雄才,广西煤炭地质局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谢晓珍。委托代理人:钟人应,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住广西柳州市晨华路3号。法定代表人徐木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山,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职工。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柳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广雅路16号。法定代表人张柏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文莉,广西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谢雄才因与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下简称二安公司)、柳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中燃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柳市民一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谢雄才申请再审称:一、请求撤销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5)柳市民一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依法进行再审,并要求判令二安公司、中燃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各项损失共计83840.33元。二、一审诉讼费、二审诉讼费、再审诉讼费均由二安公司、中燃公司承担。一、二审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不足,从而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在认定事实方面不合理。再审申请人在一审中提交单位证明和证人证言,证据是充分的,足以证明本案的事实。在质证方面严重违法。二审法院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在认证方面的错误。依申请人申请三位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言及广西煤炭地质局证明的内容已经形成一组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实申请人被摔伤的事实,即由于施工单位二安公司堆放燃气管道不规范,导致申请人被摔伤之后果。因此,申请人要求二被申请人赔偿各项损失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二安公司提交书面意见认为,再审申请人在没有新证据情况下提出再审,申请事项第一项赔付金额是83800元,而在二审提出的金额是120000元,再审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书隐瞒了真相。救护车是从家里把人接走的,不是在路上。再审申请人是有××,而再审申请人没有提到自己的身体情况。再审申请人代理人不能指出其摔倒的地方,而且并没有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是在哪里摔倒的,其摔倒的依据事实作了重大变更,在这种情况下再审申请人的变更是无效的。我们认为所有证人都是在二审出现,一审并没有出现。也就是说证人并不是第一时间出庭,所以不采信证人证言是合法的。再审申请人提出被我们堆放燃气绊倒摔伤没有事实依据。故一、二审判决正确。被申请人中燃公司提交书面意见认为,再审申请人提出的是否是燃气管道是否将其绊倒,与我方没有关系。同意二安律师提出的意见。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几个证人的证言之间都是矛盾的,所以我们认为其证据是不充分的,请求法院予以驳回。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本案中,在认定二安公司、中燃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上,核心需要确定谢雄才摔倒的原因,再审申请人谢雄才提供的证据有广西煤炭地质局事业管理中心的单位证明,黄秀英、夏海东和胡淑平的证言。那么,黄秀英的证言,黄秀英在庭审中陈述其只是听到谢雄才呼救而并未看到谢雄才如何摔倒;并且其所作的证人证言关于谢雄才摔倒位置的陈述前后有较大出入,黄秀英认为谢雄才是在大门摔倒。关于单位证明的证言,因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且是传来证据。夏海东的证言认为其是听别人所讲属于传来证据。胡淑平的证言与谢雄才一审中的诉状、黄秀英的证言存在矛盾。综上,对于广西煤炭地质局事业管理中心的单位证明,黄秀英、夏海东和胡淑平的证言。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均无法证实谢雄才摔倒的真正原因。因此,谢雄才要求二安公司、中燃公司承担责任,因欠缺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予以维持正确。综上,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现再审申请人谢雄才就本案提出再审申请,既没有新的事实与理由,又没有任何新的证据证实原审判决错误,因此谢雄才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谢雄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谢雄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邹 强审判员 许云海审判员 麦林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东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