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邑执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1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旬邑执字第0021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住旬邑县底庙镇。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大专文化,住址旬邑县翠屏小区。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无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5)旬民初字第004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革审 判 员 赵 剑代理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明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