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初字第006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辉与被告钟德银、王小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00676号原告刘辉,男,1976年5月16日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居民。被告钟德银,男,1973年12月22日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被告王小芹,女,1991年2月20日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辉与被告钟德银、王小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辉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刘辉负担。审判员 叶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