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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初字第006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辉与被告钟德银、王小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00676号原告刘辉,男,1976年5月16日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居民。被告钟德银,男,1973年12月22日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被告王小芹,女,1991年2月20日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辉与被告钟德银、王小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辉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刘辉负担。审判员  叶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