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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47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冯文秀与谢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文秀,谢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4749号原告冯文秀。委托代理人谭玲,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华。委托代理人雍兴友,顺庆区东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冯文秀诉被告谢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文秀于2015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文秀撤回对被告谢华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03元由原告冯文秀负担。审判员 钟 海 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饶���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