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47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冯文秀与谢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文秀,谢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4749号原告冯文秀。委托代理人谭玲,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华。委托代理人雍兴友,顺庆区东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冯文秀诉被告谢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文秀于2015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文秀撤回对被告谢华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03元由原告冯文秀负担。审判员 钟 海 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饶���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