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00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00673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于辽宁省辽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xxx。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19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公诉刑诉(2015)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理姚淑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4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沈阳市铁西区附近一公寓,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并查获其随身携带的一袋甲基苯丙胺(冰毒)及六片麻古。经鉴定,上述毒品分别净重23.55克、0.5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5年5月18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本溪市明山区小堡高速公路收费站,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并将其放于上衣兜内的二袋甲基苯丙胺及藏匿于其朋友王某某背包的眼镜盒内的三袋甲基苯丙胺及一袋麻古查获。经鉴定,上述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17.2克,麻古净重0.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姚某、王某某、傅某某证言、涉案毒品照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移送案件通知书、沈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检验报告、辽宁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检验鉴定报告、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清单、毒品提取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刘某某陈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陈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款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忠勤审 判 员 刘铁军人民陪审员 王国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