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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2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胖妮诉胡正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胖妮,胡正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178号原告王胖妮,女,193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胡正义,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胖妮诉被告胡正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艾薇二〇一五年十���二十六日书记员  邵 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