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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05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家口市卓越建筑设备租赁处诉被告曹玉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卓越建筑设备租赁处,曹玉山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598号原告张家口市卓越建筑设备租赁处。业主李永卓。被告曹玉山。原告张家口市卓越建筑设备租赁处诉被告曹玉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家口市卓越建筑设备租赁处撤回对曹玉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岳建国审 判 员  王新志代理审判员  李桂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苗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