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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宋兆娟与刘福贺、夏艳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兆娟,刘福贺,夏艳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625号原告:宋兆娟,女,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刘福贺,住山东省单县。被告:夏艳帅,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宋兆娟与被告刘福贺、夏艳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宋兆娟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福贺、夏艳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兆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兆娟撤回对被告刘福贺、夏艳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30元,减半收取1015元,由原告宋兆娟承担。审判员  迟德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