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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惠法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詹某丰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惠法刑初字第276号公诉机关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某丰,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惠来县前詹镇。因本案于2014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公刑诉(2015)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伟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某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5日晚,被告人詹某丰在惠来县前詹镇步行时故意与相遇的詹某庆相撞,2人因此发生纠纷打架,后詹某庆妻子林某如闻讯赶至现场参与打架。詹某庆被打伤后将詹某丰摆放在“铝合金”店门口处的玻璃砸毁。詹某丰于同年4月7日18时许,手持爆炸螺丝与其胞兄詹某光等人闯进詹某庆家里,詹某丰用爆炸螺丝对詹某庆进行殴打,并砸坏詹某庆家里的电视机、塑料热水壶、瓷茶盘等物品,之后离开现场。詹某庆被打后致脸部等多处受伤,并于当天住院治疗。同年9月5日9时,詹某丰自动到惠来县公安局前詹边防派出所投案。经惠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詹某庆左侧面颊部贯通创已构成轻伤二级;詹某丰的损伤属轻微伤;林某如面部挫伤属轻微伤。经惠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詹某庆家被损坏的电视机、塑料热水壶、瓷茶盘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75元;詹某丰被损坏的镀膜绿镜玻璃、刻花钢化玻璃共计价值人民币3251元。案后,经双方亲属调解,詹某丰一方赔偿詹某庆的医药费等共计人民币66000元。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詹某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詹某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5日晚,被告人詹某丰在惠来县前詹镇其“铝合金”店附近步行时与被害人詹某庆相遇,因双方之前有积怨,詹某丰故意上前与詹某庆相撞,2人因此发生纠纷打架,后詹某庆妻子林某如闻讯赶至现场参与打架。詹某庆被打伤后将詹某丰摆放在“铝合金”店门口处的玻璃砸毁。詹某丰因此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同年4月7日18时许,詹某丰手持爆炸螺丝与其胞兄詹某光等人闯进詹某庆家里,詹某丰用爆炸螺丝对詹某庆进行殴打,并砸坏詹某庆家里的电视机、塑料热水壶、瓷茶盘等物品,之后离开现场。詹某庆被打后致脸部等多处受伤,并于当天住院治疗。同年9月5日9时,詹某丰自动到惠来县公安局前詹边防派出所投案。经惠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詹某庆左侧面颊部贯通创已构成轻伤二级;詹某丰的损伤属轻微伤;林某如面部挫伤属轻微伤。经惠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詹某庆家被损坏的电视机、塑料热水壶、瓷茶盘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75元;詹某丰被损坏的镀膜绿镜玻璃、刻花钢化玻璃共计价值人民币3251元。案后,经双方亲属调解,詹某丰一方赔偿詹某庆的医药费等共计人民币66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詹某庆的陈述。詹陈述2014年4月5日晚上10时多,他走到詹某丰“铝合金”店门口时,詹某丰故意撞他肩膀一下,他问其为什么要撞他?詹某丰说其是故意的,2人互说几句之后,詹某丰从其店拿1把铁锤出来打了他几下,他用拳头打了詹某丰几下。他老婆听到后跑来劝阻,被詹某丰拿铁锤打了头部一下流血。他就在詹某丰的店拿起方管时,被詹某丰拿铁锤打了腰一下,他就拿方管打了詹某丰几下。打了一会儿,有几个邻居过来将他们拉开,他气不过用手扳倒詹某丰的几块玻璃倒地碎了。同月7日晚上6时多,他和2个儿子在家时,詹某丰3兄弟闯进他家,詹某丰手持铁钉尖状物刺他的胸部、头部及脸部,其兄拿工具、其弟手持柴刀打他胸部和手臂,他被打昏过去,醒来后就打电话报警。2.证人林某如的证言。林证实2014年4月5日晚上10时多,她在家听到丈夫詹某庆在外面与人说话的声音,就走出去看,见詹某丰从其“铝合金”店拿1把铁锤出来打她丈夫,她丈夫就用拳头打詹某丰,她就劝阻他们不要打,被詹某丰拿铁锤打了头部一下。过了一会儿,有邻居过来将她丈夫及詹某丰拉开,她丈夫气不过将詹某丰放在店外面的几块玻璃扳倒碎了。3.证人詹某东、詹文某的证言。2证人分别证实2014年4月7日晚上6时多,他们与其父亲詹某庆3人在家时,詹某丰手拿尖铁条与另2男子,其中1男子手拿1把砍刀、1男子手拿1把铁锤闯进他们家,打砸他们家的电视机、茶盘、水壶等物品,打他们的父亲后离开。4.证人詹某光的证言。詹证实2014年4月7日18时多,他与胞弟詹某丰来到詹某庆家问詹某庆为何要打他母亲?詹某庆就拿东西扔过来,他弟詹某丰生气就拿2支爆炸螺丝打詹某庆,詹某庆就用拳头打他弟詹某丰,打了一会儿就停手,他与胞弟詹某丰就离开詹某庆家。5.证人詹某瑜的证言。詹证实她愿意配合派出所督促她丈夫詹某丰来投案自首,争取从轻处罚。6.证人林某兰的证言。林证实2014年4月6日早上她到儿子詹某丰的“铝合金”店打扫昨晚被詹某庆打碎的玻璃,边扫边骂詹某庆家人,詹某庆的2个小孩就跑出来,1个大的小孩拿1支扫把棍对她狂打,小的小孩就用拳头打她胸部,打完后2个小孩就走进他们家里,她就在哭,之后就被人劝回家。7.证人詹某奇、詹某荣的证言。2证人分别证实2014年4月5日22时30分许,他们在詹某丰家见詹某丰与詹某庆2人在肋着对方的脖子靠在墙角挣扎着,詹某庆的老婆在旁边哭喊着,詹某荣先在旁边劝说,后和詹某奇一起把詹某丰与詹某庆2人拉开,詹某庆在走开时把詹某丰摆放在门口的玻璃推倒打碎。8.证人詹某水的证言。詹证实他受詹某丰的委托,与詹某庆对发生纠纷的事进行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詹某庆同意不追究詹某丰的法律责任。9.鉴定文书。(1)广东省惠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惠)公(司)鉴(活)字(2014)137号、138号、139号、140号、14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各1份,鉴定意见分别为詹某庆左侧面颊部贯通创已构成轻伤二级;林某如面部挫伤属轻微伤;詹某丰的损伤属轻微伤;林某兰、詹某东体表软组织损伤均未构成轻微伤。(2)惠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惠价鉴字(2014)92号、93号《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各1份,证实詹某庆家被损坏的电视机、塑料热水壶、瓷茶盘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75元;詹某丰被损坏的镀膜绿镜玻璃、刻花钢化玻璃共计价值人民币3251元。10.惠来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该局已将上述鉴定意见分别通知被害人詹某庆及被告人詹某丰。1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现场照片经被告人詹某丰辨认,确认无误。12.《调解协议书》及《收据》各1份。分别载明2014年9月1日詹某丰与詹某庆对发生打架纠纷的事达成调解协议,詹某丰一次性赔偿詹某庆的医药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66000元;詹某庆收到詹某丰的赔偿款人民币66000元的情况。13.詹某庆的《申请书》。载明詹某庆与邻居詹某丰发生打架纠纷后,双方经村干部及房亲调解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詹某丰一次性赔偿詹某庆的医药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66000元,詹某庆于2014年9月1日申请不追究詹某丰的刑事责任的情况。14.抓获经过。惠来县公安局前詹边防派出所证实,2014年9月5日9时,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嫌疑人詹某丰到该所投案自首并被取保候审。15.户籍证明。惠来县公安局前詹边防派出所证实,被告人詹某丰,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惠来县前詹镇。16.被告人詹某丰的供述。詹供述2014年4月5日22时30分左右,在他“铝合金”店里,他与同村村民詹某庆、林某如夫妻发生纠纷,他被打伤,詹某庆还将他店的玻璃损坏。在同月7日18时多他和二哥詹某光到詹某庆家论理,二哥詹某光问詹某庆为何要打他们的母亲?詹某庆说不知道。他生气就拿2支爆炸螺丝打詹某庆一会,之后就离开现场。他将詹某庆打致轻伤,在打架过程中有碰到或撞到一些物品。他已与詹某庆就纠纷达成调解协议,他一次性赔偿詹某庆的医药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66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丰无视国家法律,因小故持器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二级,1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詹某丰请求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詹某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的请求,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詹某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泽坚审 判 员  柯南雄人民陪审员  陈锦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汉森速 录 员  方辉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