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106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于振刚与北京市西南郊粮食仓库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振刚,北京市西南郊粮食仓库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106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振刚,男,1960年2月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西南郊粮食仓库,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马连道路**号。法定代表人马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兵,男,1965年6月8日出生。上诉人于振刚与被上诉人北京市西南郊粮食仓库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78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2月,于振刚起诉至原审法院称:于振刚于1992年到北京市西南郊粮食仓库工作,岗位是油漆工,由于属于特殊工种,本在年满55周岁时即可提前退休,然而,当于振刚去办理退休手续时,西城区人社局答复,因原始档案中没有特殊工种的记载,无法提前退休。于振刚自2000年起就已下岗,经济困难,故起诉要求北京市西南郊粮食仓库补偿其因原始档案瑕疵无法提前退休的五年退休工资150000元及多交纳五年的三险损失420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原始档案未记载特殊工种而导致无法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产生的争议,因涉及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特殊工种等相关认定,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据此,一审法院于2015年7月裁定:驳回于振刚的起诉。于振刚不服一审裁定,仍持原诉理由和请求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北京市西南郊粮食仓库同意一审裁定。本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的起诉应当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于振刚所诉关于原始档案未记载特殊工种而导致无法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产生的争议,因涉及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特殊工种等相关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于振刚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时 霈审判员 赵 楚审判员 李 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长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