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关力天,崔民,孙华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力天,崔民,孙华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211号原告关力天,男,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崔民,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孙华坤,女,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力天诉被告崔民、孙华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力天撤回对被告崔民、孙华坤的告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保全费5,000.00,由原告关力天负担。审 判 长 何其方代理审判员 谢省伦人民陪审员 宋佳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