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田佩明与利崇盛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佩明,利崇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田佩明,被执行人:利崇盛,本院在执行田佩明申请执行利崇盛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被执行人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荔民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改华审判员 黄祖建审判员 金惠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淑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