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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田佩明与利崇盛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佩明,利崇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田佩明,被执行人:利崇盛,本院在执行田佩明申请执行利崇盛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被执行人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荔民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改华审判员  黄祖建审判员  金惠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淑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