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重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祁志雄与陈为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重字第32号原告祁志雄。委托代理人朱春颖,天津术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为桢,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张金木,大赢家(天津)发展有限公司经理。原告祁志雄与被告陈为桢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于2015年7月6日做出(2015)丽民初字第2794号民事判决,被告陈为桢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做出(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964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原告祁志雄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祁志雄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祁志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21.5元,由原告祁志雄负担。审 判 长 魏 宇审 判 员 白文建人民陪审员 刘绍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