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烟民四终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义正、马志敏与陈书轩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书轩,李义正,马志敏,吕敏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四终字第10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书轩(又名陈树轩)。委托代理人:葛永利,山东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晓庆,山东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义正,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志敏,农民。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林守博,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吕敏,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栖霞市庄园街道吕家村人,现住栖霞市金苹果绿苑*号楼*单元**层*户。系上诉人陈书轩之妹夫。上诉人陈书轩因与被上诉人李义正、被上诉人马志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2013)栖民一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书轩及其委托代理人葛永利、陈晓庆,被上诉人李义正、被上诉人马志敏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守博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吕敏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2013)栖民一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燕华审 判 员  丁 伟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斐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