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侯智慧、艾娅妮与刘付刚、永年县恒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智慧,艾娅妮,刘付刚,永年县恒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407号原告侯智慧。原告艾娅妮。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杰,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付刚。被告永年县恒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临名关镇107国道与迎宾路交叉口南。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开发区华泽路与新园街交叉口东北角纸业研发综合楼。代表人赵志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罡、韩延波,该公司员工。原告侯智慧、艾娅妮诉被告刘付刚、永年县恒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侯智慧、艾娅妮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侯智慧、艾娅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智慧、艾娅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64元,由原告侯智慧、艾娅妮负担。审判员 黄玉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