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一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严军琴诉被告宋天林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391号原告严某某。被告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某某的申请完全自愿,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严某某承担。审判员 牛高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童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