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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严军琴诉被告宋天林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391号原告严某某。被告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某某的申请完全自愿,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严某某承担。审判员  牛高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童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