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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一初字第016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佑朋与边群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佑朋,边群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1606号原告:杨佑朋(曾用名杨幼蓬、杨幼篷),男,200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寿县。法定代理人:王家泉。委托代理人:彭自军,安徽省寿县丰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边群安,男,199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负责人:郑德平,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成光,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佑朋与被告边群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佑朋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佑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佑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由原告杨佑朋负担。审判员  张玉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正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