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太商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与浙XX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浙XX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太商初字第558号原告: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四路与陆汇路交叉口西南角。法定代表人:叶进峰。委托代理人:周文伟,公司职员。被告:浙XX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珠山路9号。法定代表人:边飞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XX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