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春茂与被执行人XX、宋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957号申请执行人杨春茂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宋海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春茂与被执行人XX、宋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春茂于2015年10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丰民初字第86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晓峰审 判 员 高月鹏代理审判员 王曙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雷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