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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贡井民二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唐代伟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贡井支行借记卡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贡井民二初字第448号原告唐代伟,男,1970年3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义彬,四川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贡井支行。负责人冉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代伟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贡井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代伟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代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6.32元减半收取543.16元,由原告唐代伟负担。审判员  刘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