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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民初字2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魏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魏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民初字2165号原告黄某甲。法定代理人黄某乙。与原告关系。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魏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对被告魏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玉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彦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