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民初字2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魏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魏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民初字2165号原告黄某甲。法定代理人黄某乙。与原告关系。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魏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对被告魏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玉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彦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