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谭军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351号罪犯谭军,男,1992年10月23日出生,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9日作出(2011)石法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谭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8月5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以罪犯谭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谭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监狱记功一次,表扬一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0年12月27日起至2018年1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龚海南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阮雪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