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34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永康市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与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3440号原告:永康市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善银。被告: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阿罗。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原告永康市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中,原告永康市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8元,由原告永康市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悠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琍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