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58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王××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845号原告王××。被告杨××,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负担。审 判 长 张国庆审 判 员 陈国欣人民陪审员 袁乃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婉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