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少民初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林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少民初字第00596号原告林某,居民。被告陈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陶秀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