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灌少民初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林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少民初字第00596号原告林某,居民。被告陈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陶秀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