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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027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2739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87年10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刘飞,咸阳市渭城区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女,汉族,1987年9月3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提出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文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聂菲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