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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45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重庆利生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与蒋禄昆,黄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4517-2号原告重庆利生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松林路38号1-1号,组织机构代码74531545-3。法定代表人郑洪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艺菲,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文彬,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禄昆,男,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黄勇,男,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利生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与被告蒋禄昆、黄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蒋禄昆、黄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利生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利生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蒋禄昆、黄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原告重庆利生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方荣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