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知)初字第15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友好互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知)初字第15511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峥,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淑珍,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10号7层。法定代表人:刘运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喆,女,1986年3月20日出生,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超,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务经理。被告:北京友好互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40号1号楼3层02号C。法定代表人:刘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荣璐,女,1983年12月4日出生,北京友好互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务。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友好互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魏 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虹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