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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商初字第5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与日照雪青茶场有限公司、王维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日照雪青茶场有限公司,王维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商初字第559-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诉讼代表人:高述军,行长。被告:日照雪青茶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岚山区。法定代表人:王维胜,经理。被告:王维胜,居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维胜所有的日岚国用(2006)第0号、日岚国用(2006)第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保全价值分别为30万元、50万元;将被告王维胜所有的房产证号为日房权证市字第号的房产一处及日国用(2010)第4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保全价值为140万元;将被告日照雪青茶场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岚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岚山支行、招商银行日照分行、浦发银行日照分行、兴业银行日照支行的存款予以冻结,保全价值分别为80万元、30万元、、50万元、50万元、80万元,以上保全价值共计510万元.原告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王维胜所有的日岚国用(2006)第0号、日岚国用(2006)第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变卖、毁损。二、将被告王维胜所有的房产证号为日房权证市字第号的房产一处及日国用(2010)第4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变卖、毁损。三、将被告日照雪青茶场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岚山支行的存款80万元(账号1599)予以冻结,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对外支付。四、将被告日照雪青茶场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岚山支行的存款30万元(账号3781)予以冻结,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对外支付。五、将被告日照雪青茶场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日照分行的存款50万元(账号6066)予以冻结,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对外支付。六、将被告日照雪青茶场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日照分行的存款50万元(账号2318)予以冻结,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对外支付。七、将被告日照雪青茶场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日照支行的存款80万元(账号5263)予以冻结,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对外支付。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冻结或查封期满后冻结或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贵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玲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