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申字第2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甘肃富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甘肃富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申字第23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甘肃富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号。负责人:梁恩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峰,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甘肃富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甘肃高新纺织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甘民二终字第175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甘肃富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毛宜全代理审判员 潘勇锋代理审判员 葛洪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圣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