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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刑初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郭某犯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兰刑初字第1233号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无业。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于2014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宣布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辩护人彭昆明,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倪秀伟,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5)1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拐卖儿童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丛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彭昆明、倪秀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间,被告人郭某向郑秀芹、王风才(二人系同居关系,已上呈)提出想收买一名女婴。郑秀芹、王风才遂预谋将郑秀芹的朋友曾召叶孙女刘晓慧(8个月),卖与被告人郭某。因被告人郭某的丈夫王营利不同意收买女婴,被告人郭某遂向其朋友翟二侠提出,可以提供一名女婴让翟二侠收养。后郑秀芹带着被告人郭某以及购买孩子的翟二侠夫妇一起,事先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双庄村曾召叶家中看孩子。2014年8月8日,郑秀芹、王风才哄骗曾召叶带其孙女刘晓慧到兰陵县矿坑镇灰泉村王风才家中。根据事先合谋,将曾召叶杀死后,把其孙女刘晓慧在兰陵县矿坑镇升平庄村北交与被告人郭某,后被告人郭某随后将刘晓慧卖给同村的翟二侠。2014年8月13日,翟二侠向王风才的账户打款五万元。案发后,刘晓慧被公安机关解救。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拐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予惩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犯拐卖儿童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郭某系初犯,归案后坦白认罪,且其在所参与犯罪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未从中获利,应系从犯,其亲属并能代其积极缴纳部分罚金,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量其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所起作用、危害后果等,对被告人郭某依法可予减轻处罚。对辩护人与本案查明事实一致的量刑辩护意见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罚金已缴纳二万元,余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曹雪峰审 判 员  刘 霞人民陪审员  刘杰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守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