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非诉执审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蛟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蛟河市国土资源局,吉林省蛟河市林业实验区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蛟非诉执审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执行人蛟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蛟河市民主路11号。法定代表人黄福祥,局长。委托代理人祝英智,该局监查大队队长。被执行人吉林省蛟河市林业实验区管理局,住所地蛟河市前进林校。法定代表人林天喜,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贵春,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金连谊,吉林北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蛟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蛟国土资执罚(2014)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1、责令吉林省蛟河市林业实验区管理局退还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4568.83平方米;2、罚款4,568.83元(已履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蛟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蛟国土资执罚(2014)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听证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蛟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蛟国土资执罚(2014)8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蛟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蛟国土资执罚(2014)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奇培人民陪审员 关 晶人民陪审员 刘凤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