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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周春光申请执行马喜武、马志新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春光,马喜武,马志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周春光,男,1970年8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喜武,男,1992年4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志新,男,1972年5月1日出生。周春光依据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双商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马喜武、马志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双商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执行的周春光申请执行马喜武、马志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由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维审判员 何 敏审判员 吴宪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伟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