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执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被执行人胡志贞、王芙蓉、葛成志、葛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胡志贞,王芙荣,葛成志,葛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5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张浩,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胡志贞,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王芙荣,女,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葛成志,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葛金凤,女,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1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胡志贞在安徽省望江县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胡志贞位于安徽省望江县高士镇房屋,房产证号二、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