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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6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内蒙古紫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灵宝市灵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紫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市灵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6180号原告内蒙古紫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乌斯太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9006507-0。法定代表人韩永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爱成,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祥彬,系该公司员工,男,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特别授权)。被告灵宝市灵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金城大道东段人行办公楼10楼。法定代表人李勤学。原告内蒙古紫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灵宝市灵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冬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蒙古紫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爱成、张祥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灵宝市灵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1月5日签订《产品销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氰化钠,合同对订货方式、货物运输、收获验收、质量标准和付款方式等均进行了约定,合同还约定,被告在当月25日前结清当月货款,逾期未付则按照签订合同总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共收到原告供货348.64吨,总货款为697280元,但被告至今未付。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697280元,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5日原告与被告以传真方式签订《产品销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液体氰化钠500吨,含税单价为2000元∕吨,总金额为1000000元,于每月25日前结清当月货款,逾期未付则按签订合同总金额的3%每日支付原告违约金,同时约定若一方违约,违约方按照本合同总金额的10%支付守约方违约金,本合同的传真件和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签订后,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4年11月27日止,原告共向被告供货349.40吨,经被告确认签收的为348.64吨,原告同意以被告确认签收的重量来计算货款,按每吨2000元计算,总货款为697280元。被告告收货后,一直未支付货款。经原告催收,被告于2015年4月4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载明“关于目前我公司货款,计划如下:1、4月20日前付贵公司货款70万元。2、5月20日前结4月30日前结余的货款”。经原告陈述,还款计划书中所称的70万元还包括双方其他合同项下的货款。被告出具还款计划后,亦一直未支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产品销售合同、发货单、还款计划和原告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双方即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按约向被告供货,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付款,但被告久拖不付系违约行为,应继续付款,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自身权利的放弃,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灵宝市灵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紫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97280元及违约金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885元,由被告灵宝市灵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魏冬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龙丽娟 百度搜索“”